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大人字〔2002〕125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博士后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相关院、部(所)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三)各博士后流动站应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五人以上学术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1.审核申请入站人员全面状况,提出是否接受进站意见。

2.指定博士后联系教授,协助博士后选定科研方向。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

4.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6.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状况作出全面评价,并作出是否出站结论。

(四)各流动站必须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每年在教师考核时对本站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包括博士后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等,年末统一上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存档。

二、博士后申请资格

(一)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身体健康, 40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均可向我校申请做第一站博士后。在国外获得学位的优秀博士,除可选择博士后流动站外,还可选择具备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博士点做博士后。结束第一站工作的博士后,可向我校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

(二)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我校同学科的流动站。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应从严掌握。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鼓励本校毕业的博士申请我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

三、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为保证博士后的质量,一定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学术、专业方向上各流动站负责人委托一名联系教授全权负责,严格把关。申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者进站前应与联系教授建立联系,教授应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状况。并讨论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提出是否接受的结论意见。

2.流动站在每年适当的时间必须组织一次或两次学术委员会,根据联系教授的意见,对申请者进行面试,面试通过后,经与相关院部(所)行政会商确认,并经体检合格后。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申请者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有关流动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其中,应有一名是申请人的导师或申请人在第一站做博士后时所在站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一式四份。

(3)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论文决议书复印件(后者进站时要补交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证明:一式四份。

(4)博士学位论文及中外文论文摘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由留学博士提供);一式四份。

(6)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户口在原单位的在职博士必须提供)。出站后分配去向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7)工作协议书一份,由流动站和申请者双方协商签订。

(二)材料齐备。经审查合格者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同意,山东省人事厅核准后发入站通知书。

(三)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和校博管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批准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四、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工作协议进行工作,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必须征得流动站的同意,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可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因故需作延长,经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省人事厅备案,一般情况下,最多可延长半年。延长期内所需经费由所在流动站解决。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不适合博士后工作,由联系教授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学校复核,省人事厅批准,可终止其博士后工作,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按程序终止其博士后工作。待其恢复健康或回国后,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并报人事厅备案。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属我校非编制内的国家正式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可将户口、人事及组织关系迁入我校,并办理任职、工资、医疗、住房及图书借阅等手续。参加所在院系的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贴。从入站的当月起发给,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学校提供一套二居室的单元住房。进站时,与学校签定住房协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出站时必须及时迁出。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遵章守法。对于严重违犯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经相应程序,终止其博士后工作。

六、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

(一)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拨给;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所在流动站解决,数额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日常经费可用于:

1.研究经费(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等。用日常经费购买的物品,出站时需留在流动站。

2.生活费用:用于工资、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手续按学校计财处的有关规定办理。计财处和人事处有监督检查权。

(三)学校从每年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由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掌握。

(四)博士后终止工作后,对日常经费进行结算,剩余的日常经费由博管会办公室统一掌握,用于我校的博士后工作。

(五)博士后入站后即可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程序是:

1.申请者打印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含原件一式七份),并提供两位教授级人员的推荐意见。

2.申请者所在流动站将有关表格于每年6月及12月送交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由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六)属下列情况的博士后不能再申请科学基金资助金。

1.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2.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3.将在三个月内期满出站的博士后。

(七)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

(八)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支配基金的自主权,博士后出站时,允许将剩余基金带到下站或工作单位,用于研究工作。用科学基金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均属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后,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时,可将以上物品带至相应流动站或工作单位,并由单位间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出站后如不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或终止工作者,剩余资助金退回基金会,已购物品留在流动站。

(九)科学基金资助金外汇部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在使用时,须由资助金获得者提出使用计划,填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办妥有关手续(购买进口设备、仪器等需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的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等),最后报基金会核准,办理取款事宜。

(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在我校科研处立项,其成果鉴定、申请等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应鼓励博士后申请其他科研经费,凡申请获准经费,按学校相关制度分类管理。

(十一)科学基金资助金由学校计财处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资助金获得者出站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备案。

七、研究课题及成果

(一)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我校流动站研究方向相一致,鼓励博士后参加流动站所承担的国家重点和其他科研项目工作,所承担工作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其任务、目标等。也可自立课题,在联系教授的指导下工作。进站两个月内,必须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

(二)接收博士后的流动站所在院、部(所)应为博士后提供研究工作所需基本条件,超过博士后经费以外的,原则上由联系教授负责协调筹措。

(三)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如因研究周期长,难以提交公开发表成果的,应提交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并对工作进行相应评价。

(四)在博士后工作期间,博士后所取得的成果,应将山东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成果所获效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博士后的配偶及子女

(一)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其流动,在我校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博士后出站时,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随其同时迁出。

(二)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可按借调人员安排相应工作,借调期间工资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非国家正式职工,在可能条件下,安排临时工作;如其不愿接收安排或无适当工作,学校可协助推荐或自谋职位。

(三)如博士后的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其流动,在流动期间的调资、职称评定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在流动期间的调资、职称评定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

(四)如我校没有条件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流动,学校每月发给不超过400元的生活补贴,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

(五)随博士后流动的未成年的在学子女,可安排到我校附属中小学就读。符合入托条件的子女,可入我校幼儿园。不愿到我校附属中小学就读和不符合入托条件的,由博士后本人负责解决。

九、短期出国交流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研究。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一般不得延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国内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停发。

(二)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原则上作自动退站处理,随迁家属关系退回原处。

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出站

(一)第一站博士后入站后,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讲师职务。第二站博士后入站后,按我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规定进行高级职务的评审,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以聘任为副教授职务。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限制,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应按学校要求,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及博士后工作总结等,并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推荐一览表》,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书面工作总结,由所在流动站聘请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作出站报告,由流动站组织专家组对其工作情况、学术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对该博士后的使用意见。

(四)博士后出站后,工作由其自主选择。出站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山东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离站手续。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三份(含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五份(含原件)。

3.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接受函(如《博士后研究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

4.《博士后研究报告》三份。

(五)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十一、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一)根据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各博士后流动站可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名额已满的情况下,自筹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

(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进站条件、审批手续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相同。

(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招收的流动站负责解决。各流动站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日常经费和必要的科研经费。在将经费划拨我校计财处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四)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家属随其流动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一切待遇。

(五)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其做同期博士后期间,不能转为国家计划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二、外国籍博士后

(一)为增进友谊,促进国际间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接受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二)外国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外国籍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给。

(三)外国籍博士后的往返路费、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

(四)外国籍博士后配偶可随行,我校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和工作单位需要协助安排。

(五)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博士后参加所在院、部(所)的有关活动。流动站所涉及的院、部(所)负责其政治思想,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并协助各流动站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任职、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配偶借调,档案保管和转送以及申请留校工作博士后的审核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置和管理等工作。

(四)计财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五)科技处(社科处)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的申请、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等工作。

(六)公安处负责博士后户口的落迁、博士后配偶及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以及博士后离站时,用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交接登记手续等。

十四、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若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规定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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