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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在学校的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促进其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山东大学学生干部包括学校、学院学生会干部,班委、团支部成员,学生公寓相关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及宿舍长等。
第二条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按所在学院学生总人数3%的比例评选,其中校学生会及学生公寓相关组织中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单列。
第三条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学习刻苦努力,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50%以内,且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为“优”。
5.按时缴纳当年全部学宿费。
第四条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年九月份进行评定。
第五条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各学院确定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辅导员召集班委、团支部成员会议,提出初步人选。经所在学院党委同意,公示后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2.校学生会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团委同意,公示后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3.混住公寓相关组织中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含宿舍长),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公示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第七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参照本办法产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但名额不应超过学生数的3%,由学院表彰。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