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学术立校”理念,为教师从事科研与学术活动提供专门时间、创造良好条件,提升我校科研与学术整体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学校决定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术休假的目的

学术休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专门从事科研的时间,使广大教师能够有足够时间接触最新学术信息,吸收新的学术思想,开阔视野,从而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积累,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提供良好条件。

二、学术休假范围

(一)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需要,在岗教师进行学术休假须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各单位每年进行学术休假的在岗教师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10%左右。

(二)为了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连续性,校部机关双肩挑人员及学院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教师任期内暂不安排学术休假。

三、申请条件

专任教师申请学术休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在我校连续工作满5年,现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

(三)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承担省部级以上教研或科研课题。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优先享受学术休假:

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学业绩显著,教龄已满25年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上;或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重点课题;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或开拓新的学术领域,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学术考察和研究工作;或负责撰写国家级或省部级教材。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学术休假条件的教师,本人应提前一学期向学院提交《山东大学教师学术休假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学院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获准学术休假的教师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五、休假期限和内容

(一)申请学术休假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期学术休假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安排跨学期或分段使用;周期内有6个月及以上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学习、访问或单位出资在国内脱产学习、进修者,视为享受了学术休假,再次休假的周期从其返校之日重新计算。在我校连续工作满9年及以上,可休假一学年,但不能再向上累计。

(二)利用学术休假出国,其出国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术休假期间,教师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联系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访问、科研课题合作研究、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

六、管理和考核

(一)获准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休假期内可以不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和院内其他工作,当年考核工作量额度减半,但仍应完成相应研究生培养工作。

(二)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也要主动关心他们休假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三)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不应从事与学习、教学以及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即取消本次休假。

(四)教师学术休假返校以后,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式二份,经学院通过后一份交学院,一份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时的依据。

七、有关待遇

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津贴业绩部分按所在单位管理办法考核发放。

八、各个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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