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规划(2011-2020)》(即《攀越计划》),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流人才队伍,根据学校人才队伍现状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决定针对部分学术背景好、发展潜力大、没有承担课题和教学工作但科研成果突出的招聘教师,通过研究员、副研究员聘任的方式,促进其快速成长,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者,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两年及以上专职博士后研究且出站者,或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知名大学国际一流学科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学术态度、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研究方向明确,已展示出很强的研究能力,发展潜力巨大,符合我校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者;

(三)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应聘学院相应职务人员成果要求的两倍;

(四)应聘副研究员职务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聘研究员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聘任程序

(一)应聘者向所应聘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后将应聘者材料报人事部;

(二)人事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依据聘任条件决定是否启动聘任程序;

(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启动聘任程序的应聘者应向学院(中心、所)学术委员会汇报近期的研究重点、已取得的成就,今后的研究规划和预期目标,并就有关问题参加答辩。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应聘者进行评审,同意票达到2/3及以上的可作为候选人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四)人事部将候选人的代表性成果送校外三位同行专家评审;

(五)获得二位及以上评审专家认可的候选人,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同意票达到学校学术委员会参会委员2/3及以上者方为通过;

(六)校长聘任。

(七)对于学校急需人才,经校长提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亦可直接对应聘者进行评审。

三、相关待遇

(一)聘期内,受聘人对外可以“研究员”名义进行学术活动;

(二)学校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提供工资及其他福利等待遇;

(三)聘任研究员职务者来校后参照教授相关工资待遇确定,聘任副研究员职务者来校后参照副教授相关工资待遇确定;

(四)受聘人所在单位根据其来校后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综合业绩发放岗位津贴;

(五)受聘人入校后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青年教师科研自主创新基金评审。

四、聘期管理

(一)聘期五年,聘期内占用所在单位高级职务岗位,聘期内可依据来校后的取得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申报学校统一的教授职务聘任。

(二)研究员、副研究员聘期内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不得低于学院相应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三)聘期期满后,研究员、副研究员聘期内教学科研业绩未达到学院相应教授职务任职条件者,学校不再续聘。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招聘教师特别评审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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