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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德育素质进行全面、科学地评价,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全校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各学院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以分管本科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的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细则和实施办法,领导本学院开展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学生德育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完成。评价工作应在掌握学生日常表现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学生德育素质评价结果由学院本科生德育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学院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复核并进行说明、调整等工作。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条 学生德育素质评价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评价工作可主要从“政治思想”、“遵纪守法”、“诚信尽职”、“学习表现”、“身心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学生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否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是否能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方面:主要考察学生是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是否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宿舍管理、实验室安全、日常行为等各方面管理规定;是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敬廉崇洁,公道正派,弘扬正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诚信尽职方面: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业诚信、学术诚信、交费诚信、借贷诚信、交往诚信等方面是否具有良好表现;在保持寝室卫生,开展班级和社会工作、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四)学习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学生的学风是否端正,是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课堂上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旷课及其他不遵守课堂秩序的情况。
(五)身心发展方面:主要考察学生是否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是否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是否具有强健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各学院可参考以上五个方面,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
第八条 德育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开展奖学金评审、荣誉称号授予、推优入党等工作时应对学生德育素质评定等级作相应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及各学院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施行,2016级以上本科生仍按《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山大学字〔2011〕15号)执行。